深圳住建局、发改委:调整物业费不包括“旧楼”

临房网 2019-04-20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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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房网讯:市住建局、市发改委19日就《深圳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指导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作了进一步解释说明:调整《指导标准》不等同于提高物业收费标准,《指导标准》仅对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具有约束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内不能调整物业管理费。

  2019年1月15日至28日,《深圳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在市住房和建设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高层住宅最高收费拟调整为5.63元/平方米·月,多层为2.20元/平方米·月。

  市住建局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深圳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不含别墅和商务公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也就是说,《指导标准》只对深圳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费具有约束力。

  《指导标准》适用范围不包括别墅、商务公寓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别墅、商务公寓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如需调整物业管理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管理费调整方案,然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调整。同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内不能调整物业管理费。对于已建成但未成立业委会的普通住宅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不能借机“搭车”调整物业管理费。

  未成立业委会的住宅区的物业管理费调整由业主共同决定。已建成但未成立业委会的普通住宅区在延续执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收费标准期间,物业服务企业要调整物业管理费,必须按程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调整。

  调整《指导标准》不等同于提高物业收费标准。《指导标准》是在不具备业主共同决定条件下提供的物业管理价格指导标准,尽量趋近于市场均衡价格,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能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住宅区物业收费价格均由业主共同决定。

  《指导标准》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给出分级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提供的是价格波动区间。调整《指导标准》与提高物业管理费没有必然关系。


    编辑者:linfang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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