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操作证 未经许可擅自生产 临沂有10家企业被罚133.9万

临房网 2019-07-20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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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房网讯:近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发布

第三批危化品异地重点执法行政处罚信息

临沂10家企业被处罚通报

处罚总额共计133.9万元

其中山东阳煤恒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共计81.4万元的行政处罚

位居第一


一起来看看

都有哪些企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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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月22日,省应急厅第五检查组会同临沂市、莒南县应急局对莒南国泰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氯化工艺、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未按规定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氧气缓冲罐没有使用氧气压力表,使用普通压力表,没有禁油标识,硫磺仓库内应急灯、有毒气体报警器的电气接口没有完好封堵,降低了防爆等级,硫酰氯管道用玻璃管流量计和部分玻璃管管道。


临沂市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2.7万元的行政处罚。


2.5月23日,省应急厅第五检查组会同临沂市、兰山区应急局对临沂市金秋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氧化工艺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使用伪造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甲醇储罐防火堤破损;甲醇卸车区编号317的可燃气体电缆接口没有封堵,达不到防爆要求;罐区静电释放器非防爆,静电危险场所必须使用防爆型静电释放器。


临沂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6.4万元的行政处罚。


3.5月24日,省应急厅第五检查组会同临沂市、郯城县应急局对山东阳煤恒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硫磺(副产品);未按规定执行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电解工艺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重大危险源评估备案后,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氯乙烯和丙烯球罐没有就地液位计、没有高低液位报警回路,氯碱厂电解单元报警器前端防爆盖全部密封不严。临沂市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副产品硫磺、没收违法所得44.9万元、罚款36.5万元共计81.4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检查中,发现临沂荣盛化工有限公司、临沂风雷化工有限公司、临沂星泰化工有限公司、池州豪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4家单位存在向未经许可的山东阳煤恒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危险化学品硫磺的行为,因已超出应急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临沂市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分别移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4.5月25日,省应急厅第五检查组会同临沂市应急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对中化山东肥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液氨球罐支腿未粉刷防火涂料,硫磺库入口无人体静电释放器,库内使用铁质工具,移动式金属装载机未做设计接地。


临沂市应急局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6.8万元的行政处罚。


5.5月26日,省应急厅第五检查组会同临沂市、费县应急局对临沂益鑫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甲醇罐连续使用的氮气管线未设止回阀,也未在根部设切断阀。


临沂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4.9万元的行政处罚。


6.5月27日,省应急厅第五检查组会同临沂市、临沭县应急局对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氧化工艺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使用伪造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


临沂市应急局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申请、责令限期改正、罚款7.2万元的行政处罚。


7.5月28日,省应急厅第五检查组会同临沂市、罗庄区应急局对山东恒昌聚材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氢气充装管道一处法兰未静电跨接,压缩机入口球型缓冲器未设静电接地设施,氢气充装区域间歇使用的氮气管道上未设止回阀,也未在切断阀之间设检查阀。


临沂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8.5月29日,省应急厅第五检查组会同临沂市、沂南县应急局对山东省舜天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临沂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9.5月30日,省应急厅第五检查组会同临沂市、沂水县应急局对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临沂市应急局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10.5月31日,省应急厅第五检查组会同临沂市、沂水县应急局对山东沂联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使用伪造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临沂市应急局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手段而非目的

目的是为了让企业纠正违法行为

并使同类企业主动预防违法行为发生

危化品生产一旦出现意外

将不堪设想!


7月19日下午5时50分左右,位于河南三门峡义马市的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气化厂C套空分装置发生爆炸。从三门峡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获悉,截至20日3时,义马市发生的爆炸事故已造成10人死亡、5人失联、19人重伤,部分群众受轻微伤。


△航拍爆炸事故现场,厂区建筑仅剩框架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立即作出部署,要求加强协调,全力抢救伤员,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责,更加扎实做好风险排查化解工作,坚决防止重大事故。目前,事故现场已经得到有效控制,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来源:央视新闻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镇化工园区内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化学储罐发生爆炸事故,并波及周边16家企业。


截至2019年3月25日,事故已造成78人死亡(其中56人已确认身份,22人待确认身份)。至3月27日16时,响水“3·21”爆炸事故各收治医院共有在院治疗伤员465人,其中危重伤员7人、重症伤员3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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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该以此为鉴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依法依规安全作业!

警钟长鸣,安全第一!


    编辑者:yang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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